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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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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法第38条又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