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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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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规费的缴纳
        每一件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的规费是1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撤销申请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撤销申请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少已满3年。
        4、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八、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8、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要对注册商标权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查封手续。
        二、办理步骤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给商标局
        三、所需法律文书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权实施执行措施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有关民事裁定书或判决书;
        3、法院介绍执行人员前来对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或执行的介绍信;
        4、执行人员的证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执行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查封期限以及对注册商标进行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被查封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保持一致。
        2、对注册商标权进行查封的期限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相关民事裁定或判决书,要求继续查封。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查封。
        3、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注册商标权,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
        4、对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查封为宜。
        5、查封期限不应超出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6、请求协助办理强制过户手续的,应由人民法院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同时,当事人应凭法院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向我局申请办理商标移转手续
        7、协助执行完毕,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19、注册人死亡/终止后如何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简要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未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办理途径
        注册人死亡/终止后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打字或印刷的《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申请书》;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自然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该自然人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文书。
        (2) 商标注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或公司法人的,申请人应提交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该企业注销证明(包括该企业的注销证明、注销公告和注销档案材料)。
        (3)商标注册人是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该法人或组织原登记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材料;或批准设立该法人或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法人或组织已经撤销或注销的证明材料;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并由保存原件的单位签章,或提供经公证的复印件。
        3、仅适用于注册商标,不需缴纳费用。
        4、申请人仅提供注册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据的,不视为注册人已经终止。
        5、注销注册商标的申请被核准后,发给申请人核准注销通知,并刊登商标公告;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20、领取商标注册证须知          
    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单位处具的介绍信;
    3、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
    5、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2、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